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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農舍買賣熱潮助益仲介業商機
新聞摘要
  • 有仲介業者擬建議「但已取得使用執照者,得於修正頒布後,一年內申請增建之。」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即將修正,特別的是不動產仲介業對該修正案也有極大興趣,有業者擬以個人名義向官方提出修正建議。

部份不動產仲介擬以個人名義向營建署反應:

1.建議將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如變更起造人應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屬繼承、遺施工中者不在此限。如屬施工中因法院拍賣者,其變更起造人申請面積依法拍面積者,則不受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限制。」,建議除繼承之外再增加遺贈以符公平原則。

2.對於大部分之一般農業區、未重劃農地均無道路無法指定建築線,為解決實際困難狀況,建議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六款「六、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指示(定)建築線或臨接通道。但情況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建議情況特殊前增加一般農業區、為重劃農地。

3. 為對老農及其受遺贈人應受公平對待,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八款「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資格,且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但農業用地面積在四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因農業經營需要經直轄市、縣(市)農業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建議除原申請人再增加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並應建議「但已取得使用執照者,得於本辦法修正頒布後,一年內申請增建之。」

4.這次修法正式公佈前的農地持有人,因基於信賴原則而交易(持有0.25公頃、2年可興建農舍之規定),應予權益上之保障。建議修正條文第十五條,新法應有日落條款2年後實施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