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幾年建設公司連續虧損顯不合理,明顯將應屬營利事業之獲利,轉換為個人之免稅所得,規避稅負。
財政部解釋,不動產交易包含房屋及土地交易,個人或營利事業房屋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又營利事業之盈餘(含應稅及免稅所得)倘分配予個人股東,該個人股東須繳納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之盈餘倘保留不予分配,則須就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據國稅局查獲案件,建設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多申報虧損或獲利微小,依近幾年不動產交易熱絡情形,建設公司連續虧損顯不合理,明顯將應屬營利事業之獲利,轉換為個人之免稅所得,藉由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之方式,規避稅負。國稅局將就實際查得個案具體事證,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之實質課稅原則,就其合理性及適法性妥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