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原則上是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甲建設公司20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依據資料初步分析顯示,甲公司的完工案場在2010年間完成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共有15戶,經核對結果,甲公司2010年度卻只申報其中14戶房屋的銷售收入,其餘1戶則未列入申報。
甲公司提出說明,該戶房屋雖在2010年12月完成買賣移轉登記,但一直到2011年2月才實際交屋,因此,該公司未列入2010年度的銷售收入。國稅局認為甲公司是在2008年間以預售方式出售這15戶房屋,這些房屋的所有權既然已經在2010年度移轉登記給買方,依照規定,甲公司出售這些房屋的所得,應列為2010年度所得課稅。因此,該局調增甲公司2010年度課稅所得額300餘萬元,要補繳稅款50餘萬元。
國稅局呼籲,公司會計基礎因為採用權責發生制,所以凡是在會計期間內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不論有無現金收付,都要詳細記載交易事項及成本費用,並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