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要點一、調整各級政府債限結構;二、增訂地方債務預警機制及債務管控機制;三、 增訂地方政府強制還本規定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本法現行條文第4條第1項規定,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前三年度名目GNP(國民生產毛額)平均數之48%【中央40%,地方合計8%,其中北市3.6%、高市1.8%、縣(市)2%、鄉(鎮市)0.6%】。本次修正為與國際接軌,債限基準改按前三年度名目GDP(國內生產毛額)計算,各級政府總債限為GDP之50%。中央41.2%,直轄市總債限7.25%、縣(市) 總債限1.43%、鄉(鎮市) 總債限0.12%。(修正條文第5條第1項)
(二)分別增訂各直轄市及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債務存量上限,扣除修正條文第5條本次修正施行前一個月最後一日已實際舉借未償餘額之數額後,尚可舉借額度占前三年度GDP比率,先按各直轄市主張之有利指標,包括賦稅實徵數(台北市)、人均負債(新北市及桃園縣)、面積(高雄市、台中市及台南市)等相關指標分配,台北市為0.22%、高雄市為0.15%、新北市為0.15%、台中市為0.1%、台南市為0.1%及桃園縣為0.1%;其餘可舉借額度,按各直轄市前三年度自籌財源占其歲入比率之平均數為權數所計算之分配比率。每年並由財政部公告。(修正條文第5條第2項、第3項)
(三)增訂對各地方政府每年度舉債額度在納入財政努力因素之上限管制措施,以兼顧其施政需要及財政穩健。(修正條文第5條第8項)
二、增訂地方債務預警機制及債務管控機制:
(一)為落實財政紀律,增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債務瀕臨債限時,能即時採取改正措施,爰增訂上開政府其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達個別債限之90%時,即應提出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送監督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6條)
(二)為使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落實執行年度強制還本規定,增訂其未依規定辦理之處置。另對於未依規定強制還本或債務超限之地方政府,相關處置措施中,將原以減少或停止其補助款方式,修正為減少或緩撥其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提升債務監督成效。 (修正條文第9條)
三、 充分揭露債務資訊:為提升債務透明度,強化債務管制效
果,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公共債務之主管機關應於各該政府總決算充分揭露公共債務資訊,另財政部應彙編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公共債務之相關資訊並公開於政府公報及政府網站。(修正條文第10條)
四、 增訂地方政府強制還本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現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編列還本,本次修正增訂縣市及鄉鎮(市)應按上年度未償公共債務餘額預算數至少1.6%編列強制還本,又強制還本以舉債支應者,應計入年度舉債。 (修正條文第12條)
五、調整施行日期:本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