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認為捐地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違憲
新聞摘要
  • 財政部將查個人藉捐贈實物以規避綜合所得稅且涉及逃漏稅捐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2012年11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705號解釋,捐地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違憲,自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援用。財政部認為,釋對財政部核釋列舉扣除得認列之金額之內容並未解釋違憲,僅對其欠缺法律明確授權而作出違憲之解釋。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政府之捐贈,可全數扣除,不受金額限制。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2003年度以前,個人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予政府,地方政府核發給捐贈人之證明函或相關文件,以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作為捐贈土地之權利價值,捐贈者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乃以前開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列報減除捐贈列舉扣除之金額,造成部分高所得者藉低價購入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政府,而按高於其實際取得成本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報捐贈列舉扣除,以規避綜合所得稅之情事(2001年度至2003年度依公告土地現值統計之捐地金額分別為1百餘億元、7百餘億元、1千2百餘億元),不僅未符所得稅法捐贈列舉扣除之精神,亦成為實質漏稅之情事平。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2003年度至20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及各地區國稅局提供2000年度至2001年度及2009年度個人對政府捐贈土地之統計,自2004年度起實施後,2004年度個人以土地捐贈列舉扣除之件數及金額,由2003年度13,311件、1,283.54億元,大幅銳減為2,561件、21.65億元,其後並逐年遞減,2008年度之件數及金額僅為151件、0.75億元。

財政部表示,將儘速研提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規定個人以實物捐贈政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列報捐贈列舉扣除之金額應以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其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確實證據,或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將由稽徵機關參照當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依查得資料認定之,以強化法律授權依據,俾符合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

在立法完成前,財政部將責由各地區國稅局加強查核,其經查獲個人藉捐贈實物以規避綜合所得稅且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將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其刑事責任,希望能有效遏止實物捐贈避稅之歪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