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房屋稅仍適用住家用稅率!
房屋不論是自住或出租供別人作住家使用,即使房客或房東的戶籍不在當地,房屋仍可以按最低的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此與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有戶籍、面積、無出租、營業等條件限制的情況不同。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稅之課徵係按月比例計課;因此,原供營業用之房屋,或原供補習班、診所及事務所等非住家非營業使用,如已變更為住家使用者,請記得主動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1.2%稅率課徵,以減輕稅負。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及時申請可省稅捐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依據房屋使用情形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的稅率,而且可按月依使用情形的不同分別計算稅額,申報日期在每月15日以前者,申報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如在每月16日以後申報者,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提醒納稅義務人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權益,如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者於變更30日內向所屬轄區的稅捐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至事後才主張使用情形已變更者,將發生舉證困難,稅捐單位也難以追溯認定,造成徵納雙方的困擾與誤會。為了自身的節稅權益,房屋使用情形一有變更,一定要及時申請,稅捐單位會即時依您的申請,依調查情況釐正稅籍資料,並將查核結果以書面回覆。
土地所有權人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無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之需求,土地稅法第34條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放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次數限制,增訂該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該條項規定條件者,可依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落實一生一屋之受惠原則。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為規避面積限制而將自用住宅房地以分次持分方式出售,則無上開優惠稅率之適用,應以自用住宅房地同時一次訂約出售者為限。
新購買取得的土地,地價稅由誰繳納?
民眾在買賣土地時,雖可以在買賣契約中約定該年度雙方地價稅的繳納比例或由何人繳納,但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的私權行為,不因此而變更納稅務義務人應負擔公法上繳納地價稅的義務,仍應就當年度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核發該年度地價稅繳款書之對象。
房屋1樓搭建棚架房屋稅之徵免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現行房屋稅條例第2條及第3條規定,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其他附屬建築物,均屬於房屋稅之課徵對象。稽徵實務上,如經房屋稅籍清查發現,1 樓搭建之棚架,已裝設頂蓋、樑柱雖無牆壁,亦屬房屋稅課徵範圍,應納入課徵房屋稅。惟考量其簡陋程度,評價時均依本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13點」簡陋房屋減成(最高減7成)規定,予以減價核定現值,併入原房屋稅籍計課房屋稅,通常增加房屋稅額確屬有限。
房東在租約內或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取租、押金的金額,並蓋章或簽名表示收訖時,請記得按收取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東在房屋租賃契約書內或附件之「房租收付款明細欄」有載明收取租、押金的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該租約已具銀錢收據之性質,除非承租人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方式支付租、押金,而房東亦將每次所收取之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一併載明於租約時,就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否則,房東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另外,房東未在租約內或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取租、押金的金額,並蓋章或簽名表示收訖時,該房屋租賃契約書就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也無須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