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為都市更新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卻未建立良好協商之機制及值得信任之平台。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監察院針都市更新向內政部提出糾正,監察委員李炳南、劉玉山及黃武次提出:都市更新推動過程中,業者、政府及地主間缺乏信任為目前最大問題,不僅使都市更新本質被扭曲,亦造成都市更新績效不彰,內政部為都市更新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卻未建立良好協商機制及值得信任的平台,亦未就現行都市更新推動方式的缺失、劃定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的具體認定標準及應踐行之程序,以及以多數決機制強制參與都市更新作法等,適時檢討修正,核有疏失,依法提案糾正。
監察院認為,內政部有下述疏失亟待檢討改進:
一、內政部未積極推動建立有關都市更新私權爭議案件之法院外仲裁機制及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提供業者、政府及地主三方對談之平台,有所疏失。
二、現行都市更新以民辦為原則,公辦為例外,不僅無法落實增進公共利益,亦造成私人利益衝突糾紛不斷,內政部未就現行都市更新推動方式之缺失積極檢討,謀求改進,顯有疏失。
三、都市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之劃定,涉及私有建築物之拆除,對人民財產權有重大影響,其具體認定標準及應踐行之程序,應以法律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範為宜,俾行政機關或人民處理有所依據,惟內政部未適時檢討規範劃定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之具體認定標準及應踐行之程序,有所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