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售屋實際交易所得高於財政部核定之標準時,以實際成交價為準。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如其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仍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避免遭查獲實際交易所得高於財政部核定之標準時,補稅送罰,徒增徵納雙方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