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商於其他縣市設置建築工地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稅捐機關說明,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由建設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但同一縣市有數個工地時,得選擇一個營業場所辦理營業登記,為該縣市各工地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無銷售行為,應視有無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而定,如僅作為接待賓客、連絡性質或處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無銷售行為者,應免辦理營業登記。
舉例說明:甲建設公司設址於台北市,於新北市成立接待中心,銷售興建中之預售屋,而甲建設公司為掌握銷售全貌,派員於接待中心與客戶簽訂預售屋賣賣合約及收取簽約款,核屬接待中心之銷售行為,依規定應由該接待中心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接待中心申請註銷登記後,買受人依合約向甲建設公司以現金、票據或匯款繳納各期款項,則應由甲建設公司開立統一發票。
稅捐機關呼籲,建設公司於其他縣市設置招待中心銷售預售屋,如該中心有銷售行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