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倉庫等建物,自未便適用上揭規定,減半課徵房屋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非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倉庫等建物,自未便適用上揭規定,減半課徵房屋稅。
新聞摘要
  • 非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倉庫等建物,自未便適用上揭規定,減半課徵房屋稅。
稅捐機關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減半徵收房屋稅。而所稱:「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係指生產事業從事於生產所必需之機械、器具及房屋。因此,非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倉庫等建物,自未便適用上揭規定,減半課徵房屋稅。
 
稅捐機關指出,為健全稅籍,並求稽徵確實、課稅公平,每年依據財政部年度計畫規定所辦理之房屋稅籍清查工作,目前仍持續進行中。因此,工廠房屋之新、增、改建及是否適用營業減半,仍為查核重點。
 
稅捐機關特別提醒,您的房屋如有上面所說新、增、改建及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均應在建造完成及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如逾期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