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註銷營業登記或終止出租或戶籍再遷入,變更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需重新提出申請。
  • 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手工藝副業,該房屋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MygoNews林承志/台北報導】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問題多,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地上房屋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或有戶籍遷出等情形,改以一般用地稅率核課,之後如果註銷營業登記或終止出租或戶籍再遷入,變更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依規定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核定,才可以再適用按千分之二的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但如果有上述供營業、出租或有戶籍遷出,須在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才有特別稅率的適用。

此外,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如未具備營業牌號,也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則該房屋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之基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規定,亦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另外,土地稅法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是以,登記為夫、妻個別名義之所有權,其房屋未供出租、營業使用且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時,夫、妻雙方均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等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夫妻土地方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