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有居住事實是依住家用稅率課徵,若無居住仍是非營業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稅捐機關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三條「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規定,如房屋空置無人居住,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指出,依據房屋稅徵收細則第五條「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非營業用稅率課徵。」規定,空置之房屋,其使用執照用途記載如為供住家用者,即應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為供非住家用者,應按非住家用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後如實際供住家使用者,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捐機關特別提醒民眾,房屋使用執照用途如記載為非住家用,而實際供住家使用者,請檢附有關文件向該局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