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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甲君於2012年10月24日訂約銷售其同年自法院拍賣取得之桃園縣房地,應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惟甲君卻藉由與買方在2012年11月2日另簽訂買賣契約,同日並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來..詳情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另外要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利用其女名義,銷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之台北市房地(含公共設施),未依規定於訂定銷..詳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多起民眾購買房地供出租使用,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出售,且出售時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規定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繳納奢侈稅,因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該局指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如不符..詳情
民眾買賣房屋過戶後,因某些因素合意解約,此時買方需將原本已登記在名下的房屋,以「買賣」之登記原因過戶「返還」給賣方,因持有期間未逾2年,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民眾常有疑慮。財政部國稅局說明,奢侈稅的課徵主要是針對買賣或交換行..詳情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奢侈稅係由「賣方」負繳納義務,按其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課徵。該所最近查核奢侈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出售持有期間已逾1年未..詳情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實施已滿3年,該局特別就不當規避稅負案件加強選查,其中發現民眾為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而取巧安排「倒填」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立契日,除按漏稅額核定補稅外,並加處3倍以下..詳情
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經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若所有權人選擇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不動產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為奢侈稅)?國稅局說明,依據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0款規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詳情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發現納稅義務人陳君持有2戶房屋,先將1戶持有期間超過2年房屋(甲屋)贈與子女後,再出售另一戶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乙屋),以符合特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僅有一戶自住房屋之規定。惟查陳君之子女於出售乙屋1個月後亦將甲屋出售..詳情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如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則非屬奢侈稅之課稅範圍,但常有民眾因忽略或誤解該款有關「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而遭到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裁罰。該局說明,奢侈稅條例規定(1)所有..詳情
銷售不動產部分是依銷售價格計算奢侈稅,銷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稅率為10%;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若規避稅負巧立名目故意短報銷售價格,國稅局會依查得資料補稅並加重處..
結語 : 懂法就可以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