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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轉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預售屋(含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在訂定買賣契約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個人...
房地稅務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購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如約定代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X適用之稅率),嗣出售該土地,屬代...
房地稅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2021年7月1日以後轉讓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出售人實際收取價金部分才是實質的成交價額或...
房地稅務南區國稅局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起出售房屋所得採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及新制房地合一稅並行,現正值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2018年5...
房地稅務南區國稅局表示,2016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屋、土地,如係2014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
房地稅務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轉讓各種權利(如:取得抵價地之權利、預售屋登記權利、土地容積權益…) 之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房地稅務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訂定「20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
房地稅務稅捐機關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損益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
房地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