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己家中的裝潢工程,是要申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竣工後應申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許可。
獲得良好的居家生活品質,房屋裝修已然成為大多數民眾的選擇,卻往往忽略了建築物裝修的安全及合法性,不但委託不合格室內裝修業者,又未經申請擅自施工,且施工過程涉及使用易燃材料裝修或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防火區劃、消防設備等而不自知,台北市建築管理處為防範類似案件影響公共安全,2012年4月起針對應申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而未申辦者,優先裁罰室內裝修從業者,請市民及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根據建築法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包含6層以上集合住宅)及經內政部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時,於施工前應申辦「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竣工後應申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建管處王榮進處長表示,為加強管理建築物公共安全及室內裝修行為,未經審查許可擅自裝修或未由合法室內裝修從業者進行設計、施工者,可依建築法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台幣6-30萬元罰鍰。
為監督專業人員更積極負起專業責任,針對違規裝修案件,將政策性優先裁罰室內裝修從業者,同時呼籲業者執行業務時,應向市民、住戶說明相關法令規定並負其專業責任,不應誤導市民規避申辦程序擅自裝修。至於非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非法業者,也不應存有僥倖心態擅自裝修,經查證屬實從事室內裝修行為,亦可依建築法裁罰。
房屋裝修業者表示:「我們都知道這個規定,但是一般來說,能省則省,政府對於這項規定的執行也並不徹底,除非是大樓管委會強制要求,一般的案件中,10件恐怕也不會有1件提出這種申請。」看來,法令規定之外,還是有很多執行模糊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