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防杜短漏報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持有2年以內之不動產移轉,已選案加以查核;經查明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範圍而未申報繳稅或有短報銷售價格者,除補繳稅款外,並應視其違章情節輕重,處以3倍以下罰鍰;至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可處以罰金或追究刑責。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個人出售成屋或轉讓預售屋權利等交易,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參照財政部當年度依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之標準核定,但個人相關交易所得,如僅按該部核定標準申報規避稅負,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者,亦應按實際查得資料計算所得課稅,並得處以罰鍰。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為健全不動產相關交易市場,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平時查核案件時,對短期買賣炒作房價賺取差價者,不論係主動查獲或檢舉之案件,均積極查核按實價課稅,各地區國稅局對類此案件將持續加強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