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指出,此一案件不論在行政處分階段或行政訴訟階段,對我國競爭法之執法均具深遠意義。當初公平會因查處本件水泥業者聯合壟斷案,而榮獲英國「全球競爭評論」(Global Competition Review)評選為「2005年最佳團隊(Team of the Year)」,顯見我國公平交易法的執法績效已受到國際肯定與重視。而歷經長達5年的行政訴訟,本案亦經國內司法體系嚴格審查後予以維持,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並明確指出諸多聯合行為的判斷依據,對於日後聯合行為之實務運作,具重要的參考價值。
法院判定中,以本案而言,水泥業者間為了便於勾結與彼此監督而形成資訊交換平台、與國外水泥廠達成互不銷售協議,進而封鎖我國水泥市場、為了助長水泥價格上漲而阻礙水泥替代性產品之利用,並合意淘汰規模較小的業者,以求降低聯合行為的成本、進而閒置或重行分配水泥儲槽等關鍵性設備以強化市場參進障礙,以及統籌分配水泥出貨,而達到協調分配市場的目的等,再佐以我國水泥市場競爭效能確有減損等事證,因此認定各水泥業者間確實有聯合行為。水泥業者限制下游水泥經銷商的售價,實際上具有鞏固水泥業者間水平價格約束的效果,所以此種垂直的交易限制,亦被認定事實上是在遂行水泥業者間的水平聯合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