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說明,整體治水理念包含上游保水、中游減洪及下游防洪排水等措施,在建築物出入口或開口設置防水閘門(板)確有減輕洪水災害之功能。為了落實建築本體防洪的功能,營建署在「建築技術規則」中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條之1,規定建築物除位於山坡地外,自基地地面起算高度90公分範圍內之建築物出入口或開口應設置防水閘門(板)。又為能因地制宜,並因應各地區淹水潛勢差異,直轄市、縣(市)政府訂有防水閘門(板)高度者,從其規定。
營建署指出,有鑒於臺北市白雪大旅社火災的前例,為了預防類似災害再次發生,此次也連帶修正了「建築設計規則」施工編第96條,規定應設置安全梯之建築物由6層以上建築物擴大至3層以上建築物,並增訂同編第96條之1明定住宅等危險程度較低之用途得免受限制。
另外,考量國人常於陽臺使用洗衣機之習性,營建署修正建築設備編第29條增列住宅或集合住宅陽臺應設置生活雜排水管路,透過污水處理廠處理,以避免洗衣機產生之生活雜排水經由雨水管路排放,造成環境的負擔與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