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10年。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隨著公部門的便民服務,讓我們的洽公更加方便,早期的公部門像衙門,讓人敬謝不敏,現在的公部門主動出擊,即時通知、到宅服務....無微不至。但是,公部門與公部門間,因為主管業務不同,科別不同,也造成了另類的困擾。例如:戶政事務所不懂地政事務所業務,客人申請印鑑證明,用途載明「房屋買賣」,但是,地政事務所的登記業務是房屋+土地買賣,所以正確用途應載明「不動產登記」,客人只能乖乖的再跑一次戶政事務所,重新申請印鑑證明書,地政事務所房屋過戶才能順利完成;又如客人辦理繼承時,因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必須檢附印鑑證明書,印鑑證明書上的用途載明為「繼承」,屆時,法院應該是滿頭霧水,聲請拋棄繼承權,卻附上「繼承」的印鑑證明書,客戶也只能乖乖重新申請印鑑證明書,法院才會受理案件.....類似案例不勝枚舉。
如果只是單純的舟車勞頓,應該還在容忍範圍,但是如果已經影響到稅賦權益時,恐怕就會讓客戶悔不當初,屆時,專業人士的協助,才能確實的保障自身權益。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個案中的被繼承人往生,國稅局從善如流的發函通知繼承人應於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由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大部分是祖產持分土地,所以,申報遺產稅後,國稅局很快的核發遺產稅繳款書,繼承人取得遺產稅完稅證明後,完成了地政事務所的遺產登記,對於,國稅局的通知,地政事務所的登記滿意度破表。
日前,部分繼承的土地出售時,我們從客戶提供的遺產稅完稅證明書上發現了部分不動產依照遺贈稅法第16條.....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開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或其他無償給大家通行道路土地,經過主管機關證明的部分,可以不必計入遺產總額.....。有不計入徵遺產稅的要件,為何客戶不主張權益,溢繳了遺產稅?原來土地經政府開闢為公眾通行道路,公設保留地要主張不課徵遺產稅,必須檢附市政府分區使用證明書,證明是公設保留地,但是,國稅局並不是主管機關,所以就產生了公設保留地照樣課徵遺產稅的錯誤。為此,我們事後補救,申請退稅,幫客戶要回了一筆溢繳的遺產稅。
屆時,不禁幫客戶捏了一把冷汗,類似案件還有遺產稅退稅的機會,如果是農地農用的案件,可就沒救了。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10年。但是要檢附農業部門的農用證明書,可是,農用證明有6個月時效性,必須是被繼承人往生時農地確實的使用情況,無法後補申請退稅,和公設保留地大不相同。
網路上我看到移民國外的同胞,回國後對於我們公部門的到宅服務讚不絕口,我們的政府便民服務確實用心,但是,各部分掌管的業務不同,偏偏相關的法令多如牛毛,以辦理繼承登記為例,經手的部門有戶政事務所、法院、國稅局、工務部門、農業部門、地政事務所...如果想要完美節稅,應該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