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呼籲戶政機關儘速檢討修正戶籍法第65條第3項「利害關係人範圍」,明確規範凡持有合格證之地政士,代理繼承人,申請有關繼承案件之戶籍資料,應予受理,以利業務之執行,並免程序之苛擾。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目前地政士執行業務中,受戶籍法第65條限制,於處理繼承案件,接受繼承人委託授權代理,在繼承案件必須要第三親等、第四親等的戶籍資料時,戶政機構均以,該繼承人非利害關係人為由拒絕申請。
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安正表示,無奈之下,地政士必須先送一件不完整的繼承案件到地政事務所待地所補正,再持該補正通知書去申請,戶政機關才准予受理,申請第三親等或第四親等之繼承戶籍資料。或者,必須持有法院之起訴公文,才能以利害關係人之名義申請到第三親等、第四親等之戶籍資料。
然最近訪問台灣的日本司法書士協會之司法書士表示,依據該國戶籍法第10條之2第4項第2款規定,司法書士依「司法書士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與第6至8款規定之代理業務」得檢具其資格證明文件表明「事件種類、其業務代理或代理手續,以及必要使用.籍記載事項之利用目的」直接請求發給戶籍謄本等資料。因此,台灣戶籍法之限制,令該國司法書士非常詫異,每當遇有跨國繼承案件,申請戶籍資料時,均造成莫大困擾,並稱此項規定不僅讓國際人士產生疑惑,百思不解,且將造成地政士無法善盡職責。
因此陳安正呼籲戶政機關儘速檢討修正戶籍法第65條第3項「利害關係人範圍」,明確規範凡持有合格證之地政士,代理繼承人,申請有關繼承案件之戶籍資料,應予受理,以利業務之執行,並免程序之苛擾。
國土計畫法將於2025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目前尚有20多種各項子法的法規尚待增修、研議中,其中對於非都市土地之管理,會有重大的變革。目前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均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但國土計劃法實行後,所有的功能分區將歸屬於各縣市政府機關,分別申請,土地登記簿不再登載使用分區。
國土計畫之功能分區與土地使用管制,基本上是由區域計畫中之分區管制之轉軌,現行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登載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國土地畫既然是銜接區域計畫,自應將國土功能分區一併登載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以資公示,並利於交易安全,以免造成困擾。而且,造成不動產從業人員,如地政士、房仲經紀業,勞於奔命,經常往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遞送申請分區證明文件,造成更大量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的處理核發證明文件,增加行政成本。
陳安正呼籲,政策要銜接,本於為民服務,簡政便民之宗旨,國土計畫實行後,將非都市土地功能分區能落實於土地登記簿標示簿,為政策之推動更為全民所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