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當繼承發生時,繼承人間如果有共識,繼承的不動產可以登記為持分共有,如果對於繼承的不動產沒有共識,只能先以公同共有辦理登記,因為沒有應有部分,未來出售時相對困難,只能透過多數決或是法院判決來處分不動產。但是,已經拋棄繼承權的孫女,竟然還可以繼承阿嬤遺產,最後向法院提出變價分割的訴訟,原因何在?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個案中的房屋是阿嬤所有,阿公很早就往生,阿嬤育有2男2女總共有4個小孩,其中長男比阿嬤早往生,並育有一位女兒,長男往生時因為有債務未清償,所以女兒便在父親往生3個月內向法院完成了拋棄繼承權的聲請,為此,阿嬤跟叔叔、姑姑們因為屬於民法1138條的第二及第三順位繼承人,所以都接到了通知,也都順利的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因此,對於這件事情,印象深刻。
詎料,去年阿嬤也往生了,長男的獨生女自然就代位繼承了父親的繼承權,阿嬤的遺產就由該獨生女和叔叔及2位姑姑繼承,以公同共有登記該房屋。
所有的故事的情節總有點類似,這個房子由其中之一的姑姑居住,也就是居住的姑姑實際的所有權只有潛在持分1/4,使用權是全部。日前居住的姑姑收到法院的起訴書,長男的獨生女向法院提出了變價分割的訴訟,姑姑收到起訴書後氣急敗壞的問我們該怎麼辦?我們建議她,把錢準備好,以逸待勞,等法院排定拍賣時再買回來就好,即使沒有參加投標,只要拍定人不是共有人,還是可以就拍定的同一價格,主張優先購買權,將房屋買回來,繼續居住使用。屆時,買方安心許多,情緒也漸漸緩和。
接著不解的問我們,這個獨生女在他爸爸往生時已經拋棄權,為什麼阿嬤往生時她還有權利繼承?理論上她應該沒有繼承權,可否以此抗辯,讓她喪失繼承權,平息這場風暴?
由於這次阿嬤的繼承是代位繼承,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繼承權直接來自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的權利,因此有繼承阿嬤遺產的權利;假設是阿嬤先往生,爸爸後來往生,屆時法律關係變成“再轉繼承”,獨生女這時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代位繼承”及“再轉繼承”繼承權有無,結果大不同。
屆時,姑姑釋懷了,或許危機就是轉機,這次法院變價分割,是她取得單獨所有權的好時機,一次解決這次的家庭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