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移轉不動產訂約後因故不再辦理 已納印花稅無法退還
稅捐常識!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繳納印花稅,與合約所載事實是否履行無關,無法因合約不再履行而退還已納印花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稅捐常識!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繳納印花稅,與合約所載事實是否履行無關,無法因合約不再履行而退還已納印花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詢問,欲將房地贈與小孩,並已至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惟再至國稅局試算贈與稅,發現稅額太高,決定不辦理房地贈與,乃撤銷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申報,已納之印花稅是否可以退還?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繳納印花稅,與合約所載事實是否履行無關,無法因合約不再履行而退還已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因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本件乃合約不履行,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故已繳納之印花稅,不會因房地撤銷移轉申報而辧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