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建設公司之樣品屋及接待中心應課徵房屋稅
建設公司為銷售房屋,在建案附近搭建樣品屋及接待中心等建物,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應依法設立房屋稅籍課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建設公司為銷售房屋,在建案附近搭建樣品屋及接待中心等建物,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應依法設立房屋稅籍課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某建設公司詢問樣品屋及接待中心是否需要繳納房屋稅?
 
該局說明,建設公司為銷售房屋,在建案附近搭建樣品屋及接待中心等建物,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應依法設立房屋稅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故建商為銷售房屋臨時搭建附著於土地上之建物,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逾期未申報而發生漏稅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如您有法令疑義問題,可利用官網查詢(網址為https://www.chutax.gov.tw)或撥打該局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