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來電詢問,土地所有權人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於管制期間內死亡,繼承人因辦理繼承登記,是否會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即重購土地會被列為管制案件,列管期間為5年。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如土地所有權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死亡,其重購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時,倘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實無出租或營業情事者,可免追繳原退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列管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仍會向繼承人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