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建署指出,透過評鑑作業將能進階建立案件管理機制並結合資訊化工作,使未來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制度,在因應國土計畫制度轉軌為使用許可之後,除有效管理審議進度外,亦可為國土計畫使用許可之審議工作預為準備。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自2001年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議核定迄今,各地方已累積豐富審議經驗,台灣地區除金門縣、連江縣、台北市、嘉義市均列入都市計畫外,其餘18縣市之非都市土地開發須納入辦理審議業務。該審議業務為提升工作成效及激勵基層同仁士氣,同時因應未來國土計畫法全面上路後,直轄市、縣(市)政府亦為法定審議主管機關。營建署表示,參考過往曾辦理評鑑之推動方式,將建立開發許可評鑑機制,期望透過評鑑作業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議經驗之交流,提升審議工作績效,並持續精進審議法令之執行。
建立評鑑機制,輔導提升地方政府審議效能
營建署指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內政部得不定期評鑑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成效,績效良好者,予以適當獎勵。鑒於前次辦理評鑑作業已屆多年,2023年度將再次針對現行開發許可建立完整評鑑機制,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議中之申請案件加強輔導,提升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議效率及品質,藉此強化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之夥伴關係。
國土計畫制度轉軌,並銜接評鑑及管理機制
營建署最後指出,透過評鑑作業將能進階建立案件管理機制並結合資訊化工作,使未來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制度,在因應國土計畫制度轉軌為使用許可之後,除有效管理審議進度外,亦可為國土計畫使用許可之審議工作預為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