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之存款,繼承人於辦理該項存款之繼承移轉或提領時,該項存款餘額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者,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惟該項存款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當繼承發生時,如果要拋棄繼承權,應該於知悉有繼承權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死亡發生後6個月申報遺產稅,具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當遺產稅申報時,實務上會有不動產、現金、存款或是股票等等,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該按被繼承人遺有財產課徵遺產稅,所以必須合併申報遺產稅。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個案中的客戶,在被繼承人往生2個月內就提出遺產稅申報,因為遺產中只有銀行定存及房屋一戶,繼承人只有配偶和一個兒子,所以很快就取得國稅局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按照母親和兒子的協議,將該房屋登記到兒子名下,至於存款部分,則由母親和兒子均分。將房屋所有權繼承登記完畢以後,客戶很快的檢附國稅局的免稅額證明,擬去銀行辦理提款時,發現銀行有一筆近9萬元的活期存款漏報了,怎麼辦?可以提領嗎?繼承人開始擔心無法提領,立即打電話進事務所諮詢。
依據國稅局84.03.15台財稅第841611225號函令規定: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單位之存款,繼承人於辦理該項存款之繼承移轉或提領時,該項存款餘額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者,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惟該項存款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因為該漏報金額約9萬多小於20萬元,故銀行承辦人依法讓客戶提領,不用先去國稅局補申報遺產稅後,再回頭提領現金,免去舟車勞頓。依據規定,繼承人事後向國稅局補申請即可。
同樣的情況也可以運用在被繼承人喪葬費用的使用上。當親人驟逝,除了傷心難過,還是要面對現實處理喪葬事宜,如果屆時存款還是在被繼承人的名下,切記!別驚慌在20萬元以下者,可以免檢附國稅局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是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提領,為此,也可以解除治喪期間支付相關費用的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