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2023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止,針對已核准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全面清查。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2023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止,針對已核准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全面清查。
稅捐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後尚有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重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可減輕民眾小屋換大屋居住的經濟負擔。另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將列管5年,列管期間內除不能再行移轉外,尚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未作其他用途使用,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
稅捐處特別提醒民眾,針對上述列管期間之案件,每年定期清查,若查有戶籍遷出、再行移轉(含配偶贈與)、出租(含公益出租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營業等情形,將會追補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籲請納稅人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節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