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房屋買賣就賣方而言,較高的稅賦除了新制房地合一稅以外,就是土地增值稅了,自用住宅稅率以10%計算,一般稅率則為20%、30%、40%累進稅率,所以爭取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就成了一門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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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售屋也可以辦理自用住宅增值稅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房屋買賣就賣方而言,較高的稅賦除了新制房地合一稅以外,就是土地增值稅了,自用住宅稅率以10%計算,一般稅率則為20%、30%、40%累進稅率,所以爭取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就成了一門學問。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個案賣方是華僑,沒有直系親屬在台灣,委託仲介公司銷售房屋,因為持有期間很久,土地增值稅很高,所以想要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辦理,該怎麼辦?
 
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因為本人在國外,在台灣亦沒有配偶或是直系親屬的戶籍登記,唯一在台灣的親戚是自己的妹妹,偏偏妹妹是旁系親屬,不符合直系親屬的要件。所以,只能建議屋主本人回台灣居留。
 
依照財政部84/05/17台財稅第841621468號函規定華僑出售土地前之一年內,在台居留已滿183天,於其出售之房地地址辦妥外僑居留登記則未滿183天,惟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核課土地增值稅。如果居留要件符合,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華僑仍然可以享受優惠土地增值稅。
 
屋主了解後豁然開朗,讓他可以選擇回台居留或是直接以一般土地增值稅辦理。我們另外提醒他,售屋、簽約、點交房屋等必要事宜,如果回台灣可以自己辦理;如果不回台灣也可以用海外授權書,指定信任的妹妹辦理相關事宜。萬事俱備,只欠東風,希望很快能聽到仲介公司協助成交的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