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根據土地稅法第16條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若土地所有權人的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縣市的「累進起點地價」,地價稅就按基本稅率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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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姻親設籍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根據土地稅法第16條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若土地所有權人的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縣市的「累進起點地價」,地價稅就按基本稅率徵收;若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會依其超過倍數,就超過部分以15‰~55‰的稅率累進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是10‰~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2‰,稅負相差非常多。其中直系親屬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地上房屋倘有土地所有權人的直系姻親,如媳婦、女婿、岳父或岳母等設立戶籍登記,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