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納稅義務人雖經行政執行分署同意分期繳納欠稅,如欲辦理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依法仍須先繳清所有滯欠稅捐後,該局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地方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反映,其欠繳之稅捐已經行政執行分署准予辦理分期繳納,為何仍無法塗銷不動產的禁止財產處分登記辦理過戶?
稅務局提出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主要是為了防止欠稅人利用財產移轉來規避稅捐債務的保全措施,納稅義務人雖經行政執行分署同意分期繳納欠稅,如欲辦理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依法仍須先繳清所有滯欠稅捐後,該局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捐,以避免欠稅逾期未繳,除不動產受禁止處分,影響財產移轉權益外,又被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追繳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