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時,應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坐落及占有面積等相關資料向土地所在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徐先生來電詢問:我的土地未有使用且長期遭他人占用,每年還要繳交地價稅,是否可申請改由占有人繳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時,應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坐落及占有面積等相關資料向土地所在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但占有人如有異議,應由所有權人或由稽徵機關協助查明更正,如雙方當事人仍有爭議,在有關資料未查明前,仍應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2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之使用人所使用時,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之義務。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案件,代繳人逾期未繳納,依規定加徵滯納金,並可先就代繳人之財產予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倘代繳人之財產不足抵繳滯欠之地價稅時,再以占用之土地為標的移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