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配偶一方因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取得房屋所有權,所以免申報契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來電詢問,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取得房屋所有權者,是否應申報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配偶一方因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取得房屋所有權,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範圍,所以免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房屋部分雖免申報契稅,仍應繳清房屋稅,而土地移轉仍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完稅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