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飲酒店業除無提供陪酒員外,其營業性質與酒吧業相當類似,且其營業態樣繁多,除了從事經營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外,尚有歌唱、演奏、表演、跳舞等營業行為,其營業時間也都超過正常晚間休息時段,勢必將影響居住之安寧及公共安全。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住宅區可以從事樓地板面積小於300㎡的飲食店,但同樣屬於飲食業的飲酒店業為什麼不能設置在住宅區?
依據內政部2011年4月27內授營中字第1000803454號函所載,因飲酒店業除無提供陪酒員外,其營業性質與酒吧業相當類似,且其營業態樣繁多,除了從事經營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外,尚有歌唱、演奏、表演、跳舞等營業行為,其營業時間也都超過正常晚間休息時段,勢必將影響居住之安寧及公共安全。
爰內政部遂於2012年11月12日及2016年4月25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增加住宅區不得作飲酒店及夜店(原屬飲酒店範疇)使用,以維護住宅區居住安寧環境。
所以鄉親如果要在住宅區從事飲食店,應注意不得設置飲酒店、夜店,並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日後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