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2)與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相差4倍以上,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請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儘早(當年度)享有節稅優惠。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來接獲民眾陳先生詢問他與弟弟分別持有土地及房屋,應如何才能繳納較少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稅應具備下列要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1人要辦妥戶籍登記。
2.房屋不可以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僅以1處為限。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陳先生只持有土地,其地上房屋為他弟弟持有,兄弟之間不屬於直系血親關係,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如果陳先生及他弟弟皆持有房屋及土地各持分1/2,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則他們2人都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稅。
該處提醒民眾,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2)與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相差4倍以上,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請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儘早(當年度)享有節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