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同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該局說明,公同共有人向稽徵機關申請分單繳納,對全部應納稅額仍負連帶繳納責任。因此,公同共有財產有欠稅,行政執行機關仍會對其存款、所得及財產強制執行。
因繼承形成之公同共有關係,可由全體繼承人協議為分別共有登記。如公同共有人過多,協議分割困難者,可由其中1位繼承人向法院起訴,經法院判決為分別共有確定後,即可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別共有登記,之後各共有人僅就各自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無須負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