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都市交通用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台南市政府統一認定原則加速案件審理
財政稅務局說明,財政部於2021年6月23日修正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非都市土地只要符合依法得徵收、供公共設施使用、完成使用地編定並依2021年8月12日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取得需用土地機關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等4要件,於移轉時就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有關非都市公共設施使用土地大抵為交通用地,為加速上述該類交通用地證明書之核發,台南市政府於2021年12月14日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就「道路未開闢部分」、「村里聯絡道路」及「核發證明書之分工」等事項統一認定原則,以提高核證作業效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方便民眾瞭解非都市公共設施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修法情形,該局網站特別設置「非都公設地移轉免徵土增稅專區」提供相關資訊,請民眾多加利用。以編定為交通用地之需用土地人為例,「國道」可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申請核發證明書;「省道」為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台南市所屬「大區道」及「市道」為台南市工務局;「區道」及「村里聯絡道」為台南市各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