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由占用人代為繳納地價稅,如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兩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之使用人所使用時,倘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之義務。
舉例說明,如果李先生在桃園市有A、B地號等2筆土地,課稅地價分別為2,000,000元及3,000,000元,按累進稅率15‰計徵地價稅,當年度稅額為60,095元,其中B地號土地申請由占用人王先生代繳地價稅,王先生當年度代繳稅款係按土地之地價比例計算,即為60,095元×2,000,000÷(2,000,000+3,000,000)=24,038元。
稅務局局進一步說明,如占用人對於代繳地價稅仍有疑義,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由稽徵機關協助查明更正,在有關資料未查明前,仍應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