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出售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因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要記得依新制規定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規定,取得成本並非以贈與人最初購買價格認定,而是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民眾甲君於2019年10月6日以1,200萬元購買一戶房地,於2021年5月5日將該房地贈與其子乙君,乙君於2021年10月1日再以1,100萬元出售,惟乙君誤認得以原贈與人甲君取得房地價格1,200萬元作為取得成本,自行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為虧損,故未依限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依規定可減除成本為900萬元【(公告土地現值720萬元及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01%+乙君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4萬8千元及土地增值稅87萬2千元】;又乙君未提示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經計算可減除移轉費用為30萬元(成交價額1,100萬元×3%=33萬元,以30萬元為限),核定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為170萬元,依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45%,核算應納稅額76萬5千元,予以補稅並處罰鍰,乙君於繳清稅款後未再爭訟。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不論取得方式為何,且不論盈虧,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若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即便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房地合一專區查詢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