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拍賣的房屋、土地倘拍賣分配不足時,原所有權人之前欠繳的房屋稅、地價稅,仍屬原所有權人之欠稅,其應負繳納稅捐之義務並未隨拍賣而消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標的物所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屬優先債權,由執行機關優先代為扣繳。如納稅義務人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或非執行標的物之房屋稅、地價稅,因屬次優債權,須依債權受償之先後順序依序受償,因此納稅義務人滯欠之稅捐如未獲分配,仍屬原納稅義務人之欠稅款,仍負有繳納欠稅款之義務。
該局同時指出,未獲清償之稅捐,仍應依法清理,納稅義務人如對繳納稅款有任何疑問,可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