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強化銀行對不動產授信之風險控管,將要求銀行辦理商業本票或公司債發行人為購置或興建不動產,而以不動產抵押發行商業本票或公司債所為之保證業務時,亦應比照相關條件、額度限制與其他控管措施,列入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
考量銀行辦理授信業務以放款為主,並辦理商業本票或公司債保證,金管會另將參考對票券金融公司辦理不動產業保證之控管,對本國銀行辦理不動產業保證併建築貸款共同檢視其集中程度。截至2021年6月底止,全體本國銀行辦理建築貸款加計不動產業保證占放款及商業本票與公司債保證總額之比率為9.45%,金管會將對於加計不動產業保證後,集中度比率增加較多之銀行,要求銀行自行提報改善計畫及研提控管措施。
為健全金融機構不動產授信業務管理及維持金融穩定,金管會已陸續要求本國銀行採行相關管控措施,金管會強調,銀行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應落實執行授信5P原則,避免信用資源流入非實質需求,並應依據自身之風險承受度,對整體不動產授信業務進行授信限額及集中度控管,並強化各項貸後管理;另基於風險管理基礎,適度評估增提備抵呆帳,以厚植風險承擔能力,強化經營體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