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強制老舊大樓設管理組織,老舊複合用途大樓優先,非所有七層樓以上大樓全部適用。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強制老舊大樓設管理組織,老舊複合用途大樓優先,非所有七層樓以上大樓全部適用。
新聞摘要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強制老舊大樓設管理組織,老舊複合用途大樓優先,非所有七層樓以上大樓全部適用。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有關媒體「7樓以上擬限期成立管委會」報導,營建署表示2021年10月21日經內政部務會報通過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是為強化老舊建物安全維護管理機制,針對1995年6月29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興建完成的老舊公寓大廈,並非鎖定所有七樓以上大樓的設定。
 
營建署指出,已要求地方政府一個月內完成全國老舊複合用途建物盤點造冊,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這類建物,限期成立管理組織,至於強制成立管理組織之認定要件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地方政府必要時也可以視當地實際情形增加認定要件,未來可能會考量急迫性較高的建物優先要求成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強化這類老舊大樓管理,促進國內整體公寓大廈公共安全與居住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