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建署修正工業區開發審議規定,針對工業區內製造業及非製造業之土地使用予以區別,促使工業區土地運用更為活化,可望提升國內整體經濟發展。
工業區非製造業之產業用地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營建署指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申請之工業區,按照「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規定,產業用地除可供製造業使用外,還可讓倉儲業、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等產業別使用。考量工業區土地管理及避免製造業以外之業別誤用「丁種建築用地」之爭議,本次特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將開發許可工業區內作為非製造業使用之土地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讓用地用途不易產生混淆。
非製造業之產業用地得適度增加容積
營建署表示,依修正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180%,惟考量產業發展之樣態,本次修正申請人得說明其生產事業性質、產業發展需求、區位環境條件等需增加容積率之理由,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具合理者,有條件增加非製造業產業用地容積至最高240%為上限,以提供產業發展彈性。同時將工業區得使用之行業別回歸目的事業法令進行規範。營建署僅就產業用地與周邊公共設施、綠帶…等整體土地使用規劃及外部性影響進行審議,以明確土地使用及產業主管機關之分工。
營建署最後表示,相關作業規範已發布施行,促使工業區土地運用更為活化,可望提升國內整體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