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非必為房屋所有權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非必為房屋所有權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
新聞摘要
  • 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非必為房屋所有權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來有民眾詢問,房屋稅應該由何人繳納?為何房屋之納稅義務人記載為管理人○○○?
 
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非必為房屋所有權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如果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1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前項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如果係屬出租,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二)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三)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2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有關房屋之納稅義務人記載為管理人,可能為房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房屋稅;或因房屋稅籍設立時所有權歸屬無法確定,故暫以管理人繳納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