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買賣契約書規定,買方反悔不買,解除契約後,已支付的價金由賣方沒收。如果,賣方反悔不賣,解除契約後,已收的價金加倍返還買方。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表示,按照買賣契約書規定,買方反悔不買,解除契約後,已支付的價金由賣方沒收。如果,賣方反悔不賣,解除契約後,已收的價金加倍返還買方。
衝動型的買賣,在百貨公司常常遇到,在不動產買賣比較罕見,一來產品價錢好高,二來購房猶豫期比較長。所以,違約的情事,並不常見。
但是,為了促銷及儘快簽訂買賣契約,見面談和商業本票簽約成了常態,一來節省時間,二來當機立斷,買賣契約成立後,買方將所簽立商業本票的金額,匯入履約保證帳戶,才開使買賣的流程申報。
問題來了,當買賣契約書成立,商業本票簽立後,買方反悔不買,賣方該怎麼辦?少數買方鴕鳥心態,認為反正只是商業本票,賣方應該會自認倒楣。
故事從此開始,賣方透過存證信函催告程序,解除買賣契約並主張沒收已經支付的價金,將該商業本票送法院本票裁定,取得裁定及確定證明後,至國稅局查詢買方的財產清冊,發現買方有數筆繼承的土地,立即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很快的土地被查封了,並交付拍賣。
屆時,買方知道事情大條了,才願意出面和賣方談違約及賠償事宜。但是,強制執行的人力、物力、裁判費……都是始料未及的費用,其實是可以避免的。
買賣不動產是一件人生大事,多一點考慮、多一點比較、少一點衝動……重點是好聚好散,真的不想買,面對問題,解除契約,是最好、最節省費用的不二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