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抽豬母稅」傳統繼承的「眉角」與「門檻」
李晏彰地政士進一步舉例說明:王先生生有三位女兒,為了延續王家香火,於是和女兒們商量有誰願意將來如生有二個兒子,將其中一子從母姓,為王姓來延續順香火,商量後三女兒願意,也如願生了二個兒子,也將其次子從母姓。
但現在問題來了,如果王先生想將「起家厝」過戶於三女兒次子,生前移轉不外乎「買賣」或「贈與」但上述兩項都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如用贈與還有贈與稅,二親等買賣必須要有資金流向,也不符合王先生本意,贈與後如次子出售則有房地合一稅,取得成本等諸多稅金問題。就算王先生百年後,其三女兒次子也無法取得「起家厝」,這是為什麼呢?
李晏彰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以親等近者為優先,也就是三女兒次子取得繼承權前還有二位阿姨(王先生大女兒二女兒)及媽媽。在此,李晏彰地政士建議不妨可以利用遺囑中之「遺贈」方式,只要其他女兒沒有意見不主張特留分,亦可達到王先生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