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記起來!個人居間仲介房地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2018年居間為乙、丙君仲介轄區內多筆土地買賣,收取買賣價格0.5%至1%不等之佣金合計9,000,000元,甲君漏未將該筆佣金收入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查獲因甲君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該局遂按財政部公告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減除按收入總額之2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核定甲君漏報執行業務所得7,200,000元,歸課甲君201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予以補稅2,880,000元,並裁處罰鍰1,152,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緃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而有居間仲介不動產收取報酬或其他類此性質之對價者,即屬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之行為,所取得之收入核屬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民眾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