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如取得銷貨折讓,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成本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如取得銷貨折讓,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成本
新聞摘要
  • 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如取得銷貨折讓,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成本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如簽訂買賣契約後取得減價折扣,致實際支付金額低於買賣契約書簽訂價金,未來出售該不動產時請記得應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買入成本。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民眾陳先生於2018年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價金為1,0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100萬元,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惟未重新簽訂契約。2021年出售該房地時,僅提示買賣契約書,並以1,000萬元列為取得成本,經國稅局查得銷貨折讓資料,認定虛報取得成本100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取得銷貨折讓,應保存單據並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取得成本,勿以折讓前之總價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