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都市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不能免稅,申請復查可保障權益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指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卻無法比照免徵土地增值稅,有違憲法平等原則,在完成土地稅法修正的過渡期間內,納稅義務人必須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由稽徵機關先行列管,俟修法完成後適用修法後的規定。
稅務局提醒民眾逾法定期限未申請復查者,即屬核課確定案件,日後即使修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也無法申請適用免稅規定,請民眾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