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地移轉,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重新申請!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自住房地移轉,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重新申請!
新聞摘要
  • 自住房地移轉,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重新申請!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有民眾來電詢問,同住家人想把自用的房屋及土地贈與給他,戶籍未有變動也無供營業,地價稅是否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地方稅務局表示,因贈與取得的房屋及土地,雖然未供營業及出租使用,戶籍也未作任何改變,惟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因買賣、交換、繼承等原因而移轉之房屋及土地,在辦竣過戶登記後,如符合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規定者,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為2021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