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日前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可適用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2020年3月1日死亡,其子乙君向本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檢附其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主張適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618萬元,惟經該局審查乙君之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係於2020年5月間(繼承日後)始核發,乙君又無法證明其重度身心障礙之事實於繼承日前已存在,致無法認列該扣除額。
該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2規定,列報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民眾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歡迎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